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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杜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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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民初1342号
  • 案件名称

    汪某、杜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汪某;杜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3001民初1342号原告:汪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甘南州。        被告:杜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汪某与被告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以被告正在服刑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卡毛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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