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茂权、周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21执恢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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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恢284号案件名称
赵茂权、周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茂权;周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21执恢284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茂权与被执行人周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豪支付申请执行人赵茂权货款19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认可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院(2019)浙0421民初466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茂权与被执行人周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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