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乃滔、闫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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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429号案件名称
李乃滔、闫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乃滔;闫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李乃滔,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灵山县。被执行人:闫猛,男,1987年09月06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凤凰乡翠西村委黄龙井07-28号。本院在执行李乃滔与闫猛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其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奉远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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