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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亮、付瑞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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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1135号
  • 案件名称

    卢云亮、付瑞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卢云亮;付瑞英;卢云霞;卢云肖;冯方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卢云亮,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执行人:付瑞英,女,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执行人:卢云霞,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执行人:卢云肖,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冯方伟,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本院在执行卢云亮、付瑞英、卢云霞、卢云肖与冯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方伟名下银行存款3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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