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亮、付瑞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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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1135号案件名称
卢云亮、付瑞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卢云亮;付瑞英;卢云霞;卢云肖;冯方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卢云亮,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执行人:付瑞英,女,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执行人:卢云霞,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执行人:卢云肖,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冯方伟,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本院在执行卢云亮、付瑞英、卢云霞、卢云肖与冯方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方伟名下银行存款33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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