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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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713号案件名称
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66664K法定代表人:张博,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申请执行人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某某、李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9762.18元,应收执行费3646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车辆、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其名下所有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3执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亚妮审判员 朱文林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金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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