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海艳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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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782号案件名称
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海艳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周海艳;李兴岩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782号原告: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路二段5号楼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2MA0XXW0E99。法定代表人:霍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海艳,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兴岩,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原告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艳、李兴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锦州鑫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英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涛书 记 员 赵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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