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郑佩发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102执恢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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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恢37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郑佩发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郑佩发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102执恢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31号。负责人:刘华,行长。被执行人:郑佩发,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现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郑佩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102执恢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杨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邹 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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