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梅琴、林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3执21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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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3执2143号之一案件名称
林梅琴、林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林梅琴;林鹏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吴泉春;吴培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3执2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主要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丽琴,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梅琴,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泉春,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培城,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林鹏飞,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梅琴、吴泉春、吴培城、林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文书:(2020)闽050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闽0503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长期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林巧红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蔡鸿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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