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全明、于明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恢17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603执恢177号之一案件名称
祝全明、于明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鹰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祝全明;于明坤;刘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恢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全明,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于明坤,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刘勇,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全明与被执行人于明坤、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祝全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6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以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干部和邻居了解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公积金、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502,010.2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502,010.21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全明审 判 员 宋海辉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梓铫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恢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全明,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于明坤,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刘勇,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全明与被执行人于明坤、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祝全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6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以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干部和邻居了解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公积金、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502,010.2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502,010.21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的结果、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全明审 判 员 宋海辉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梓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福星、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1执7716号 下一篇 保全人延边海发食品水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保1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