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李金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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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363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李金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李金刚;刘俊良;施汉波;刘延林;刘延祥;蒋礼;唐丽丽;任春梅;王丽华;施影;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363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住所地:肇源县新曙光街(中央大街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学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刚,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刘俊良,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施汉波,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刘延林,男,196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刘延祥,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蒋礼,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唐丽丽,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任春梅,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王丽华,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施影,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3—法定代表人:刘万利,该合作社主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与李金刚、刘俊良、施汉波、刘延林、刘延祥、蒋礼、唐丽丽、任春梅、王丽华、施影、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4—书记员 张春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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