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信、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居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6民初7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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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7261号案件名称
张海信、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居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海信;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居经销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6民初7261号原告:张海信,男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居经销处。经营者:詹洪波,男原告张海信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居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蕾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信诉称,2020年10月18日,原告从铁西区领秀家具二楼芬尼特卖场(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具经销处)购买实木床一张,当日付定金1600元,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2020年11月30日交货并结尾款1600元,2020年12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1600元尾款,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交货。木床安装后未使用,2021年1月11日原告发现木床的两只支床腿(分别位于床头和床尾)开裂(木材开裂均出现在集成木材的胶连处,且为贯通裂隙),告知被告并提出退货请求,被告否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退货。2021年1月14日经工商部门调解,被告承诺愿意陪同原告对木床进行质量鉴定,若鉴定结果证明木床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愿意履行退货义务并承担全部鉴定费用,之后被告以春节放假、联系生产厂家、库房搬迁等理由拒绝履行承诺。原告认为木床开裂均出现在集成木材的胶连处,并非木材因干燥形成的开裂,应属选材的质量问题,并且床腿是木床的重要承重部位,床腿存在贯穿裂隙严重影响木床的承重能力和正常使用,按照买卖合同:购买商品三十日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退货,被告应履行退货义务。我是2020年10月18日买的商品当时是预付的定金,在2020年12月19日收到货的,然后买货的时候约定的交货日期应该是2020年11月30日。我收到货的时候其实已经超期19天了。如果按照买卖合同第七条的话,被告应该按照每天商品总额3‰的违约金支付给我182.4元,他没有支付给我,然后我在2020年12月19日收到货以后就发现这个商品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这个商品我在被告的店里边是没看到实物的,我是在画册上看到的,然后画册上面他也跟我拿床,不是相同的产品。画册上面它是原木色,它是黑胡桃色的。我订购的是原木色的,并且我在买卖过程当中被告并没有告诉我如果要是原木色的话,会存在较大的色差,影响商品的外观。12月19日收到货以后,我就发现这个商品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就是色差特别严重,他这个商品使用的木材色差非常大,在床头跟床帮处都可以看出来。第二个就是这个商品它是用集成的木材制作而成的,用相对比较薄的木板,通过胶连的方式连接成比较厚的木板,这个过程当中,因为他需要加工一些弧面什么的,所以在我的床的表面都存在几处胶面外露的一个情况,还有一个就是在我的床头处还存在木结,大小超过三厘米。第三点就是我木床靠背包处生产的背包使用的海绵,它是采用胶连的方式连接的,然后海绵发黄并且气味极大。发现以上问题以后,我在12月20日就像被告反诉反馈了上述问题,希望退货。21号被告给我的答复,他说他拒绝退货,他说他联系厂家以后拒绝退货。其实按照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二项,商品已送货的若商品保持原样可全额退款,但是需要消费者承担往返运费。我再跟他沟通的过程当中,我曾经提出过,我说我可以承担运费,但是希望他退货,但是他依然拒绝我退货。然后在这之后他基本上就不怎么接我电话了,然后我就像卖场以及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投诉之后进行了一次调解。调解过程当中卖场以及工商部门他认为外观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他只能做这个调解,然后调解也没有任何的结果。然后这个木床到2021年1月11日的时候就出现开裂的一个情况了,在床头以及床头处出现多处的开裂,并且开裂的部分就是这个木床他所使用的集成材的交联处,也就是两个木板,它中间涂脚的部分他出现的开裂了。这种概念它与木材本身木门处的开裂其实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然后发现这个问题以后,我也向被告反映这个问题,并且提出退货的要求,然后被告依然坚持拒绝退货,并且希望我做质量鉴定然后2021年1月沈阳市有疫情的,我买的木床所放置的小区,它实行严格的进出人员的管理,直到这个月30号左右,物业才告诉我可以正常进出车辆了。这个时候我向被告提出要求他陪同我一起做鉴定,然后被告跟我说快到春节了,春节之后再做。然后春节过后2021年2月21日,我再次向被告提出一同做鉴定的要求然后期间曾经多次向他提做鉴定的要求,然后被告先后以联系生产厂家、卖场没有导购或者库房到期为理由,都拒绝陪同,然后一直到3月3日期间我还在坚持联系他,被告都是以这样的理由拒绝我。这期间我也给工商部门打电话,工商部门说被告不愿意去。现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货、偿还货款3200元;2、如需鉴定,鉴定费由被告承担;3、退费产生的物流费搬运费由被告承担;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居经销处辩称,原告说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事实并不符。2020年12月19日我方把家具送到原告家。2021年1月4日货品到家之后,原告因为个人原因是个人喜好问题或者是其他原因,他就要退货,就是说存在色差,原告于2021年1月4日他到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工商局说的意思就是没有什么问题,我只能终止调解。又了过了十天左右了,又进行第二次调解,这时候就出现裂痕了。所谓的不是木头开裂,原告认为在两个木头之间,就是说接缝处开裂。工商局找到我,我说那就实在不行那就做鉴定,我也配合的。我就跟厂子沟通,1月21日我跟原告联系,工厂给我的答复是两种,一是厂子派人实际到您家看一下,要是做鉴定我就陪你做。原告他说他考虑一下,1月30日原告联系我,说想做鉴定,我说年底了,工厂放假,我说年后鉴定,然后原告又到工商投诉我,又说我不配合的,之所以这期间没联系,是因为有疫情。大概在12月末或者是3月初,我记不太清楚了,原告到我店里来找我,问我什么时候做鉴定,他说他加技术监督局某一位工作人员的微信了,说可以做的,我说那就联系下,他给我的技术监督局的办公电话,我当他面打的电话,技术监督局那人回答说,年前我们压件压得太多了,我们要做年后暂时不接受个人那个鉴定,如果要做的话也是3月15日之后再做,3月15日后你们再联系。3月15日之后原告就一直没给我联系,到现在我一直到我接收这个传票,这是大概这个过程。在这期间发生退货也好,他原告要求换货也好,我一直本着积极的态度,你说你开裂了我可以给你修,你说你不满意我可以给你换,原告就是说我就要退货,并赔偿损失,这个我接受不了。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名亚佳销(定)货单》,原告在被告外购买型号为K409原木色1.8×2.0床,金额3200元。约定交货日期2020年11月30日。双方在购物须知中第四条约定:售出正常商品自开据销(定)货单据之日起三十日内,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1、商品未送货的,可全额退款;2、商品已送货的(如商品保持原样),可全额退款。但消费者应承担往返运输、搬运费、包装费等相关费用。3、组装商品已送货安装或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货品污渍、损坏,商品原包装及产口使用说明书损坏缺失等影响二次销售的,非商品质量问题原则不予退货。如双方就商品折旧及相关费用标准协商一致,可按双方约定退货。4、非正常商品已售出,非商品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再查明,原告缴纳3200元货款后,被告于2020年12月19日将床送至原告处,当天原告即与被告方通过微信沟通,2020年12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方沟通,要求退货未果,2021年1月4日,原告到工商部门投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名亚佳销(定)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被告提供的投诉登记表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名亚佳销(定)货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名亚佳销(定)货单》购物须知第四条约定,商品已送货的(如商品保持原样),可全额退款。但消费者应承担往返运输、搬运费、包装费等相关费用。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12月19日送货至原告处,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要求退货,原告要求退货时,货物只在原告处存放三天,床品在原告方处于放置阶段,并未实际使用,根据双方约定,原告要求退货,被告应履行返还相应货款的义务,但原告应承担包装费、搬运费、运输费。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海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型号为K409原木色1.8×2.0床运至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居经销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费、搬运费、运输费均原告张海信承担,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居经销处同时退回原告张海信货款32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江山美居家居经销处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晓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颖书 记 员 尹婉婷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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