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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甲科、武西梅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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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442号
  • 案件名称

    常甲科、武西梅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常甲科;武西梅;许腾飞;许燕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许燕子申请执行人武西梅,申请执行人许腾飞被执行人常甲科本院在执行武西梅、许腾飞、许燕子与常甲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甲科应履行案款194188.26元及利息(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243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13元。执行中查明,在首次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常甲科银行存款2550元。因申请执行人家中生活困难,本院予以司法救助20000元。案件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常甲科缴纳案款5500元(含部分执行费100元),其余案款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194188.26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目前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2795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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