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甲科、武西梅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442号案件名称
常甲科、武西梅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常甲科;武西梅;许腾飞;许燕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许燕子申请执行人武西梅,申请执行人许腾飞被执行人常甲科本院在执行武西梅、许腾飞、许燕子与常甲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甲科应履行案款194188.26元及利息(利息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243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13元。执行中查明,在首次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常甲科银行存款2550元。因申请执行人家中生活困难,本院予以司法救助20000元。案件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常甲科缴纳案款5500元(含部分执行费100元),其余案款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194188.26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目前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2795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