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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徐宏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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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05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徐宏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徐宏宇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宏宇,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宏宇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13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宏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宏宇给付罚金933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徐宏宇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2500元后未果,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琳琳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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