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洁、罗朝高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桂1031民督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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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民督15号案件名称
黄艳洁、罗朝高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艳洁;罗朝高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31民督15号申请人:黄艳洁,女,1967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罗朝高,男,1969年1月2日出生,壮族,退休干部,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人黄艳洁与被申请人罗朝高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发出(2021)桂1031民督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罗朝高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罗朝高认为其已经还清申请人黄艳洁的借款,不存在拖欠不还的事实,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2021)桂1031民督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16元,由申请人黄艳洁负担。审 判 员 吴佩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贞谕书 记 员 李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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