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丽娟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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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3129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丽娟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丽娟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张丽娟,女性,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吉0802执3129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葛 浩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婷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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