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明、沈阳龙发装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8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816号案件名称
齐明、沈阳龙发装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齐明;沈阳龙发装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816号申请执行人:齐明,男性,1978年10月20日出生,211202197810201775,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龙发装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912101125783569274,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西路8号C座14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玉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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