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鹏与张彦旻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3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360号案件名称
邱鹏与张彦旻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邱鹏;张彦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邱鹏,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被执行人:张彦旻,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邱鹏与张彦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6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0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上海法院短信平台短信送达回执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毛 成审判员 吉 立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