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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玲、沈阳市燕盛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9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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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9567号
  • 案件名称

    王淑玲、沈阳市燕盛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淑玲;沈阳市燕盛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9567号原告:王淑玲,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燕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珍珠巷3号。法定代表人:于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林付,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玲诉被告沈阳市燕盛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春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魏立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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