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江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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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210号案件名称
何江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江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210号被执行人何江平,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21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80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6月17日,本院到长沙住房公积金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无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6月18日,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刑期至2021年9月20日止。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金801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追缴,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 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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