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婧与王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2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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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2777号案件名称
彭婧与王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彭婧;王文娟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777号 原告:彭婧,女,汉族,1997年6月15日出生。诉讼委托代理人:万亚南,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娟,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原告彭婧与被告王文娟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婧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青青审 判 员 乔小勇审 判 员 严荣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 理 张雪珂书 记 员 吴婉灵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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