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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等苏胡拉哈比毛拉、赛力江吾木尔别克、哈尼帕哈比毛拉、努尔加肯霍依木拉提、赛力别克哈比毛拉、加娜尔阿斯哈甫合同、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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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3执718号
  • 案件名称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等苏胡拉哈比毛拉、赛力江吾木尔别克、哈尼帕哈比毛拉、努尔加肯霍依木拉提、赛力别克哈比毛拉、加娜尔阿斯哈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福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苏胡拉哈比毛拉;赛力江吾木尔别克;哈尼帕哈比毛拉;努尔加肯霍依木拉提;赛力别克哈比毛拉;加娜尔阿斯哈甫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3执718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路30-118号。    法定代表人:渠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玉萍,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工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苏胡拉哈比毛拉,女,1978年6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赛力江吾木尔别克,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哈尼帕哈比毛拉,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努尔加肯霍依木拉提,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教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镇。    被执行人:赛力别克哈比毛拉,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加娜尔阿斯哈甫,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苏胡拉哈比毛拉、赛力江吾木尔别克、哈尼帕哈比毛拉、努尔加肯霍依木拉提、赛力别克哈比毛拉、加娜尔阿斯哈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苏胡拉哈比毛拉、赛力江吾木尔别克、哈尼帕哈比毛拉、努尔加肯霍依木拉提、赛力别克哈比毛拉、加娜尔阿斯哈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苏胡拉哈比毛拉、赛力江吾木尔别克、哈尼帕哈比毛拉、努尔加肯霍依木拉提、赛力别克哈比毛拉、加娜尔阿斯哈甫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新4323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借款本金36000元,剩余利息26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短期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那扎尔别克哈比毛拉、努尔加肯霍依木拉提向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2022年2月28日还款完毕,最后一月偿还6000元。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了(2021)新4323执718号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托列吾审判员    张艺钟审判员    古丽娜尔藏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库拉沙依拉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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