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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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2民初2419号案件名称
韩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419号原告:韩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克文二Ο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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