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贠虎民、孟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29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2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贠虎民、孟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贠虎民;孟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贠虎民,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址:华阴市。被执行人:孟涵,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华阴市。本院在执行贠虎民与孟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孟涵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孟涵的银行存款46148.50元(利息另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姜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娜书 记 员 马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