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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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773号案件名称
张杰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杰;李富国;北京万众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773号申请人张杰,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菜市。委托代理人孙兴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万众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8909。法定代表人:李富国。被执行人李富国,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申请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北京万众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富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5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万众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富国给付人民币10238.3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富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账户内余额不足;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238.33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执行费54元未到位。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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