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3刑更1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刑更175号案件名称
闫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闫某某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刑更175号罪犯闫某某,男,汉族,1978年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鸡冠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闫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入监改造。2017年11月8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7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0日将罪犯闫某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闫某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千元,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某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峰审判员 刘冰洁审判员 赵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 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娟、张楚涵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保122号之二 下一篇 李隆万与王文勇合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保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