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迪、李洪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特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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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特00050号案件名称
李安迪、李洪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安迪;李洪书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特00050号 申请人:李安迪,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李洪书,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李安迪与被申请人李洪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7日申请人李安迪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李洪书宣告死亡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安迪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李洪书死亡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安迪申请宣告李洪书死亡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圣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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