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平安、钟园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2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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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2797号案件名称
郭平安、钟园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平安;钟园园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ºÏÒéÍ¥ÆÀÒé±Ê¼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2797号 关于钟园园与郭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3万元整,并担负案件受理费3120元、保全费2170、网络拍卖费用5000元、执行费49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成交价格为911500元,其中清偿银行抵押贷款533646.26元、向申请兑付34521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120元、保全费2170、网络拍卖费用5000元、执行费4920元),下剩32643.74元退回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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