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玉、龚肇庆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4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14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正玉、龚肇庆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正玉;龚肇庆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正玉,男,198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龚肇庆,男,198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立案执行陈正玉与龚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419.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通过网络分别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8月23日、2020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龚肇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代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迎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1执546号之八十二 下一篇 郭平安、钟园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2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