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艳、何敬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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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4953号案件名称
邓学艳、何敬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邓学艳;何敬贤;何敏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4953号原告:邓学艳,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何敬贤,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何敏婷,女,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14、3408-3414、3501-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负责人:郝瑞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欣,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邓学艳与被告何敬贤、何敏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邓学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邓学艳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元(原告邓学艳已预交),由原告邓学艳负担。审 判 员 黄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健强书 记 员 蔡晓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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