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4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490号案件名称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490号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汉沽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陈海光,总经理。被告:李长亮,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丰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培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陶一尘、樊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29号之三 下一篇 舒兰市林业局、张密臣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