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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一尘、樊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2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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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2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陶一尘、樊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陶一尘;樊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陶一尘,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樊晖,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保证人:樊铁,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2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晖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为14250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650元。应执行1425008元,已执行427154元,未执行99785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樊晖、保证人樊铁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四、2021年9月22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樊晖限制高消费并已发布;        五、本院查封了保证人樊铁名下东风牌、东风日产牌、丰田陆地巡洋舰牌车辆。扣押并拍卖了丰田陆地巡洋舰牌车辆,拍得案款427154元已发还申请人,其余车辆因为实际扣押控制,故无法处置。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陶一尘,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樊晖、保证人樊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祖义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丽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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