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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星銮、李弟宗等欠款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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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373号
  • 案件名称

    程星銮、李弟宗等欠款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程星銮;李弟宗;潘术良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程星銮,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弟宗,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潘术良,女,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现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星銮与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欠款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21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程星銮工资63100元,案件受理费964元,合计64064元,并负担执行费861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系夫妻关系,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采取了以下控制措施: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通过(2021)川0521执822号案件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泸县住房,本院已通过(2021)川0521执1373号案件予以预查封,但由于该房屋因开发商原因尚未达到交房条件,暂不宜处置;3、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潘术良银行存款4280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已将4230元转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4、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弟宗财付通存款256元,因该款需与其他李弟宗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起参与分配,故在本案中暂未处置;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到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住所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限制高消费。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本案查明的财产,另有部分银行存款,本案已申请参与该财产的分配。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程星銮,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程星銮履行(2020)川0521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程星銮发现被执行人李弟宗、潘术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彭 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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