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舒大春与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1202执31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128号
  • 案件名称

    舒大春与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舒大春;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02执3128号舒大春: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大春与被执行人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20】第9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仲裁裁决义务,支付舒大春执行款6350元(含执行费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20】第98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