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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竣梁、李艺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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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68号
  • 案件名称

    刘竣梁、李艺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竣梁;李艺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竣梁,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艺峰,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竣梁与被执行人李艺峰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3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41243.76元,无公司债券股权等登记信息。经过线下查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房屋一套,该房屋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文义芳共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在淘宝网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房屋,因无人竞拍,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该房屋进行二次拍卖,买受人袁炳辉于2021年7月29日以623610元竞得该房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系该房屋抵押权人,其主债权金额为253703.12元,本院已从购房款中向其拨付,余款369906.35元中扣除应归案外人文义芳所有的184953.35元及拍卖费2500元后,剩余款项182453元以及本院划拨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41243.76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杨诗凯审判员  周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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