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峰、王春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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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879号案件名称
李亚峰、王春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亚峰;王春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879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峰,男性,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朝阳县。被执行人:王春辉,男性,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峰与被执行人王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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