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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张成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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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18号
  • 案件名称

    王子、张成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子;张成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18号原告:王子,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海(原告父亲),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成森,男,200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王子诉被告张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臧海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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