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张成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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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18号案件名称
王子、张成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子;张成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18号原告:王子,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海(原告父亲),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成森,男,200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王子诉被告张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臧海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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