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云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9执18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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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执184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秀云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秀云;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9执18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大狼垡村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264室。法定代表人:刘美玲,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秀云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2632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云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7.995947万元、诉讼费及利息。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等账户。3.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城子地区21-218居住项目(A16)门头沟新城城子地区天台山居住项目2号楼2单元房产两套,轮候查封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城子地区21-218居住项目(A7)门头沟新城城子地区天台山居住项目11层房产一套,于2021年9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4.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程序。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37.995947万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立克审判员 周璐璐审判员 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三宝-3-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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