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永明、李高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晋1127执4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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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晋1127执413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永明、李高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程永明;李高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晋1127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永明,男,汉族,岚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高峰,男,汉族,岚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程永明与李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李高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598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高峰银行存款人民币2959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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