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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岳鹏、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2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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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2945号
  • 案件名称

    李岳鹏、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岳鹏;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2945号原告:李岳鹏,男,199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扬。原告李岳鹏与被告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岳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岳鹏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岳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岳鹏负担。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圣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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