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岳鹏、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2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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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2945号案件名称
李岳鹏、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岳鹏;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2945号原告:李岳鹏,男,199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扬。原告李岳鹏与被告长春市翰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岳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岳鹏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岳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岳鹏负担。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圣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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