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顺雨、王兆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58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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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588号之三案件名称
韩顺雨、王兆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韩顺雨;王兆龙;耿焕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5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韩顺雨,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兆龙,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耿焕伦,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韩顺雨与王兆龙、耿焕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黑1085执5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耿焕伦在银行账号中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耿焕伦在银行账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长英审 判 员 刘 成审 判 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玮红书 记 员 张秀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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