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丞集团六安置业有限公司、姚传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2执101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502执1019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中丞集团六安置业有限公司、姚传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安徽中丞集团六安置业有限公司;姚传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1019号之一申请人:安徽中丞集团六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梅山路柏庄春暖花开小区7#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XCJJXX。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姚传荣,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中丞集团六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传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拥有的房产需要评估拍卖,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皖1502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思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2执1019号之一申请人:安徽中丞集团六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梅山路柏庄春暖花开小区7#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XCJJXX。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姚传荣,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中丞集团六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传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拥有的房产需要评估拍卖,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皖1502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宏兵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思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