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狮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民初26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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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642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雄狮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雄狮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26423号原告:深圳市雄狮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被告: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亚鹏。上列原告与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雄狮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佃 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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