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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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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执274号
  •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绵阳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106-5号。负责人:刘庆,行长。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朝阳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蒋吉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银河大道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蒋吉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绵阳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执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桂岩执行员  田丽杰执行员  张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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