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程、周建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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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恢21号案件名称
张程、周建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程;周建华;曾祥礼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张程,男,1978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周建华,女,1967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曾祥礼,男,1952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申请执行人张程与被执行人周建华、曾祥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建华、曾祥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程于2021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周建华、曾祥礼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铁岭市××利家园小区××(××)××北××号车库【面积:19.94平方米】,经过两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76270.50元接受该车库以物抵债,扣除拍卖费381.00元、执行费1045.00元后,抵偿欠款74844.5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周建华、曾祥礼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利剑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曾泽群书 记 员 郑龙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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