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庆军、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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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740号案件名称
薛庆军、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薛庆军;刘素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740号原告:薛庆军,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曹妃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连合,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素新,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薛庆军诉被告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庆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庆军撤回对被告刘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庆军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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