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文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2民初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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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2877号案件名称
王兴、文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兴;文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2民初2877号原告:王兴,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文虹,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王兴与被告文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兴负担。审 判 员 宋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倩倩书 记 员 周群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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