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1民初3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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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1民初3794号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当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1民初3794号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东苑2村3栋门面房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49640871(1-1)。法定代表人:张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琳,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69021863N。法定代表人:金安。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当涂发电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忠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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