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云与唐勇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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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202号案件名称
胡新云与唐勇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新云;唐勇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胡新云,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唐勇军,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新云与被执行人唐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勇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新云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新云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唐勇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6月7日向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唐勇军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唐勇军有银行存款4000元,本院已划拨,还有位于武陵区房屋[湘(2017)常德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已查封,但该房屋设有大额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唐勇军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勇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执行费8464.3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4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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