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1074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力;孟庆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崔力,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孟庆红,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力、孟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露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417号 下一篇 胡新云与唐勇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