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林、马登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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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863号案件名称
孙林、马登裕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林;马登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863号申请人:孙林,男,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马登裕,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申请人孙林与被执行人马登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78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马登裕偿还申请人孙林借款本金286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偿还申请人3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100000元,下剩156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案件受理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申请人孙林负担1000元,被执行人马登裕负担1795元,申请人已缴纳,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给申请人退还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5600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4日,本院五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登裕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马登裕有甘GX××××号夏利牌车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该车辆。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马登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1097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并转入申请人账户。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登裕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登裕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登裕名下有不动产。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马登裕在法院涉执行案件较多,现无能力履行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登裕发出限制消费令。7.2021年9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孙林陈述:被执行人马登裕于2021年8月16日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同年9月7日向其微信转账1000元,合计2000元。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6000元,执行到位3097元,152903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登裕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人明确表示本案不要求法院处置,就其银行账户存款1097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转入申请人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马登裕涉执行案件较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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